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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久久精品国产亚洲av香蕉五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鲁工美院办字〔2021〕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叁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下设基建核算财务科室,是学校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核算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内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程和岗位责任。

(二)负责学校基建投资收入与支出的管理与核算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负责基建各种往来款项的核算与清理工作。

(叁)负责基建财务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四)负责基建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归档;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 基建处是主管学校基建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校园基建规划、基建项目设施的建造及改造。其职责与权限包括:

(一)在主管基建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审批(备案)、项目预算、工程施工、竣工交接等工作;

(二)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及工程概算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负责及时将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送交财务处,作为增加项目建立核算的依据;

(叁)负责建设项目停建、缓建以及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并将经批准调整后的工程概算等相关资料送交财务处;

(四)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审核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向审计处提出审计申请;

(五)负责对基建活动中的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做好保管及出入库记录,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六)负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严格按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使用资金,并配合财务处做好资金支付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基建工程项目和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审计监督,并对工程造价等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久久精品国产亚洲av香蕉五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组织及办理学校基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新增、调整、报废等相关业务;组织相关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办理有关设备和家具等固定资产的建账手续。

按照《久久精品国产亚洲av香蕉五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基建项目工程、设备进行招标采购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按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第叁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九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基建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自筹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筹措用于基建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十条 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等控制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在项目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第十叁条 基建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过程的变更和调整,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涉及的社会捐赠资金,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的基建项目应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建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 基建处应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各项目施工进度等情况,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项目预算。财务处根据预算数确定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根据年度资金情况编制年度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预算和年度预算下达后应严格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如项目投资支出确需调整总投资预算的,基建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经院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会批准,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并由招标采购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签订项目补充合同。

第十八条 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基建处应按有关规定上报院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批,涉及到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核准后,方可调整项目预算。

第五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和材料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对每个建设项目单独进行建设成本的归集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一并计算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如大型空调、电梯等)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设备投资支出仅包含与基建项目密切相关的各类必备设施(备)等,与基建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可移动设备由使用部门另向学校申请购置。

(叁)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期间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建筑物价值的各项费用和支出。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项目建设前期的费用;以及土地征用迁移补偿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等按规定缴纳的相关税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汇兑损益等融资费用等都在待摊投资列支。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和支出标准,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叁)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 3 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基建的材料管理

(一)基本建设材料是在基建过程中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劳动对象,是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工程形成的各种物品,如钢材、木材、水泥、砖、瓦、灰、砂、石等。材料经过施工过程而改变其原有实物形态,其价值一次转移到工程成本中去,是构成工程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基建处负责基建材料(设备)的管理工作,对材料(设备)采购、验收、保管、结算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建立材料(设备)供销存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叁)基建处应依据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工程施工进度编制材料供应计划和用款时间安排,报送财务处。

(四)材料(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盘查库存材料,及时与财务核对,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真实、准确反映材料(设备)成本,使材料(设备)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叁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的结算。合同中确定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和国家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依据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时间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实行分管校领导、基建处处长、工程监理、跟踪审计会签制度。会签完毕并经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严格按预算所确定的内容和金额以及相关的基建合同、协议规定的条款支付各类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一)预付备料款或工程款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预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30%,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抵扣方式,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按规定需审计的单项工程,待审计结束并出具正式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

(叁)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或缴纳,提留或缴纳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待基本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再清算支付。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须在保修期满且经回访无异议,由使用方验收签字,并经基建处审定、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章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负责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报告编制工作,基建处审核相关数据和资料后向审计处提出审计申请。财务处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以及决算所需其他材料进行财务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验收(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审计、财务决算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八条 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等。

第叁十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 5%。

第叁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须经第叁方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及审核表,并由财务处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以及党委会报批。

第叁十二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决算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基建项目并非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才能进行在建工程转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叁十叁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后又发生的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原则上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第八章  

第叁十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项目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叁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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